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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锣鼓巷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南锣鼓巷商会是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是由南锣鼓巷地区工商界人士组成的民间团体。

第二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循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南锣鼓巷地区工商企业人士,繁荣市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会员企业自身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塑造南锣鼓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品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诚信、守法。

本会应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组织各类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本地区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为消费者和会员服务。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第五条:凡在南锣鼓巷地区注册或在南锣鼓巷地区经营、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批准,均可称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

在本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有关服务。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审议会长办公会工作报告,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本会职权,并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定期研究本会重要工作。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变更程序

本会章程、名称、主要领导人等重大变更,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三条:终止程序 本会因各种原因,必须解散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同意,会长办工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终止报告,并报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批准后,成立善后清理小组,处理善后有关事宜。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与南锣鼓巷商会。